政府管理与经济激励并重促雨水综合利用

2014-05-01 22:55:38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近年来,我国城市雨水管理政策大多针对雨水集蓄回用,而非雨水减排。事实上,针对不同城市特征,雨水综合利用与雨水减排的出发点和政策形式也不尽相同。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可以强调雨水利用,而大多数城市则应关注雨水减排,从减少资源流失和生态保护的角度来管理雨水。雨水管理政策还应与雨水利用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成熟程度相适应。
      在雨水管理的初期,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和一定力度的补贴等政策来推动雨水利用系统建立。但雨水设施见效慢、收益小,且多为外部效益,仅靠政府补贴等也无法解决。当雨水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考虑采用雨水排放许可、环境税、保证金、雨水排放费等制度。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雨水处置从发展过程来看已经过了研究与示范阶段,正在向推广应用阶段迈进。在实施内容上也从狭义的“雨水利用”向包括“径流污染控制和资源化利用、洪涝控制”等在内的“雨水利用综合控制利用”阶段过渡。因此,须建立更完善的雨水管理政策体系,保障其良性发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近期多数城市应建立以雨水减排为目标,政府管理和经济激励并重的城市雨水管理政策,并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制定雨水排放许可制度。我国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城市雨水排放许可制度。可以先在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污染严重地区进行雨水排放试点工作。经验成熟后再制定国家层面雨水排放许可制度。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如降雨、水资源及其经济条件等选择使用。雨水排放许可制度应包括雨水管理的多个方面,如雨水径流污染控制、限制雨水排放、防治水土流失等。也可按行业分类制定雨水排放许可制度,如建筑工地、工业企业、住宅园区等。同时,还应建立雨水许可证的规范申请程序。凡申请雨水许可证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要对其进行审核,对建筑工地、工业企业等雨水排放水量、水质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合理的评估,并对其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评价。对达到排放标准的,发给雨水排放证;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限期改造,对不按标准排放的给予高额罚款,罚款尺度可按其超出量、给周边环境带来的不良后果及当地经济状况等进行衡量。
     二是建立雨水排放收费制度。我国可根据国外经验制定雨水排放收费制度。雨水排放费的制定可按照雨水径流污染物负荷进行核算,也可以按照硬化面积大小,分地块性质进行核算。雨水排放费可激励社区(开发商)减少径流雨水的排放,改善周边的水环境。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国情,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资金的使用管理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三是加强建设中的雨水设施监管力度和公众宣传教育。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隐患,这些问题可能会对今后雨水设施的利用带来危害,造成经济上、资源上的损失。如果加强在建设过程中雨水设施的监管力度,在建设时就排除隐患,则可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要明确雨水设施管理机构,要加强雨水利用工程阶段性检查及最后的验收工作,不能人浮于事,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公众对雨水利用事业的理解和参与,对雨水政策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公众的教育与参与包括对城市专门管理人员的培训、对城市居民的教育等多方面的内容。
      当然,各地应跟据各自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雨水减排的政府管理与经济激励政策,切忌所有的地区“一刀切”。在严重缺水的地区,要制定严格的雨水利用政策,雨水必须要回用;在水环境敏感地区,要制定政策控制雨水的地表径流污染,保障河流不受到污染;在洪涝灾害区,要制定雨水政策削减洪峰,减少雨水径流量;在水资源富足且水环境较好的地区雨水政策则可以暂时放宽。城市雨水规划则要从传统的以排为主,因地制宜转变为与回用、防洪、景观、生态相结合。
      总之,在城市雨水利用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此外还要兼顾经济、环境及社会效益,综合考虑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维护、防洪排涝、非点源污染控制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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