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立法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破题“内涝”

2019-07-14 16:31:26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进入汛期,城市内涝已成为众多城市主要“病症”之一,太原也被这一问题困扰。但同时,太原也是水资源短缺城市,还存在着水资源没有充分利用、雨水径流污染等现状。6月27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意味着,太原市将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通过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为城市“内涝”和水资源利用破题。
  修复城市水生态亟须立法规范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邵社教介绍,太原市三面环山,山水格局完整,生态基地明确。但东西两山采煤对植被破坏严重,地下水资源受到侵害。同时随着城市建设快速的发展,改变了城市建设区域的下垫面性质,形成的硬化地面使得雨水很快通过地表径流或地下排水管排走,雨水很少补充地下水;甚至很少被城市中的绿地、景观水体等自然生态系统利用,在雨季频发包括城市排水通廊阻塞,易造成“大内涝”及局部立体桥下穿或排水管网堵塞造成“小内涝”。此外,众多河渠水系因水环境污染等原因,也引起了城市水生态系统恶化。
  据介绍,通过降低建设用地的硬化比例,提高径流总量控制率,让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下雨时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当前城市内涝灾害、雨水径流污染、水资源短缺、热岛效应等突出问题,还能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人居环境。
  目前,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律还处在空白状态,海绵城市建设缺乏必要的建设指导标准,建设行为也缺少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尽管2017年太原已经制定了《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但因其有效期、执行依据等问题,影响太原海绵城市建设进度。因此,此次制定的《条例(草案)》将是对《暂行办法》做科学合理的规范和完善,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太原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孟小勇表示,为了加快推进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出台一部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25%
  在海绵城市建设方面,太原市也做出了专项规划。在太原市政府批复的《太原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20年)》中,海绵城市的总体格局是城市的山、水、林、田、湖与城市建设空间组合,规划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形成“三山环绕,一水中分,东西水系护古都;四廊两楔分隔,九块五斑镶嵌,田绿相簇拥龙城”的格局。
  在专项规划中,到2020年,太原市将提升城市雨水集蓄利用能力,使净化雨水与深度处理的再生水成为市政用水的良好补充。雨水资源化利用率(雨水利用量占降雨量的比例)达到5%,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5%。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要求,到2020年,太原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将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要求,为达到这一建设目标,太原市结合重点发展区域、成片建设区域、雨洪利用本底较好的区域、东部低密度区域等5个片区,列为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区域,总面积约78平方公里。其中包括:三给片区、晋阳湖片区、东峰片区、汾东商务区、科技创新城。
  规划区域内将布局公共海绵设施。其中,海绵设施主要包括:排涝通道、调蓄水体、滨河缓冲带、滨河湿地、公园绿地、人工湿地、集中式下沉绿地等。
  排涝通道,指公共海绵设施中涉及的服务于多个排水分区的排涝水系,水系具备防洪排涝的主要功能,包括汾河、边山支沟与排水渠系;调蓄水体,主要指中心城区内公园水体与缓冲池,水系以调蓄、景观为主的功能,可作为城市雨水调蓄、利用的海绵设施。滨河缓冲带,指沿河布局的带状绿地,一般绿带宽度不小于5米,从可实施角度建议,两岸有绿化空间的河道均设置滨河缓冲带。建设滨河缓冲带可以提高城市自然岸线比例,一定程度的滞留、净化雨水,对提高水生态、水环境质量发挥作用。
  此外,公园绿地,指以现有的城市公园、规划新建公园为主的,具备进行适当的海绵化改造的公园绿地,海绵化的公园绿地对于水的渗、滞、蓄、净用等方面都可发挥一定的作用;人工湿地,是依托现状污水处理厂,为处理污水处理厂的尾水而建设的小型湿地,可进一步改善尾水受纳河道水质,提升城市整体水环境质量。
  从项目立项到运营管理均进行细化
  此次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该《条例(草案)》,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对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条例(草案)》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提出,老旧城区应分批进行海绵化改造,改造要结合雨污分流、黑臭水体、易积易涝、管线入地建筑节能、停车场建设等市政工程进行。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当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预警系统,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此外,《条例(草案)》鼓励社会参与。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设立奖励和补助资金,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上一篇:财政部发布《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下一篇:北京三成土地实现雨水就地利用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