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新建小区建雨水收集设施的必要性

2014-06-06 14:05:06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红河州水资源虽然丰富但时空分布极不均匀,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为此,红河州出台了最为严格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新建的小区要建设雨水收集设施,严控高能耗企业用水。到2015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17.04亿立方米以内。

  1、未建雨水收集设施不得批准建设用水

 《意见》规定,今后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办公设施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没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在“十二五”期间,完成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部门制定、审核相关规划时,要把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作为前置条件;建设项目未配套设计建设节水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不得批准建设用水。

  扩大中水资源利用量,规划建设人口集中的居民小区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处理设施。根据生活、生产、服务等领域对水质的不同要求,合理配置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不同水资源,逐步推进分质供水,实行优水优用,提高水的综合效益。

  2、淘汰高耗水低效益企业

  《意见》指出,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新建设的项目必须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级行政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鼓励和支持发展高效节水项目,坚决淘汰高耗水、低效益的企业。

  3、严禁非法打井无证取水

  严控在禁采区、限采区进行地下水开发,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水情况,除应急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原有自备井一律封停,禁止取用地下水。对于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惩处,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政府每年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对于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加价水费或水资源费。

  4、将节水写进中小学教材

  《意见》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水情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

  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或水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探索实行农业灌溉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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