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建市政工程应配雨水回收设施

2014-05-06 22:15:27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本报讯 昨日,《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我市原有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中二十多处内容做出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规定,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挖掘道路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进行挖掘,铺设地下管线应采用非开挖技术,回填土方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修建临时性导改便道的应保证正常使用,施工期间不得因施工人员、机械、材料准备不足等原因而无人施工。
     修订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透水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高雨水综合利用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有组织排放。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雨水、污水合流地区,应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修订草案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及时收纳处理管网内收集的污水,不得利用市政管网调蓄污水水量。
     龙康给排水技术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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