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新区建设旧城改造 要配建雨水收集设施

2015-09-23 09:44:42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有关《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记者注意到,对于水资源的回收利用,草案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措施。其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省水利厅厅长李亚平介绍,江苏虽然过境水丰富,但本地水资源量较少,年均只有320亿立方米,人均仅432立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人多水少,同时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此外,江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普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益严重。

  对于洗浴、游泳馆等高耗水场所,草案给予明确规定,即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而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实行“一户一表”,使用节水型生活节水器具。充分利用雨水、再生水等作为居民居住小区景观用水。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要有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草案要求,加大对雨水的收集利用。城市建设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不仅如此,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

  委员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草案,也有委员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加入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应内容。既可以提高自然淡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又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城市的内涝问题。还有委员认为,草案对于部分违反“应当”“禁止”等义务性行为的规定没有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可增加“擅自停止使用已有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龙康给排水技术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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