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雨水储存与回用 一般规定

2015-05-01 22:59:09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7.1.1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优先选择屋面雨水,不宜收集道路等污染较严重的下垫面上的雨水。
7.1.2 水面景观水体应作为雨水储存设施。
7.1.3 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储存设施,设置规模宜使自来水替代率不小于4%,并不应小于集水面重现期1a的日降雨净产流量;雨水可回用水量宜按雨水收集水量的90%~95%计。
7.1.4 雨水蓄存设施的有效蓄水容积也可根据逐日降雨量和逐日用水量经模拟计算确定。
当资料不足时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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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雨水净产流量(m3)。
7.1.6 雨水储存设施必须设有溢流排水措施。
7.1.7 溢流排水措施宜采用重力溢流。当室内蓄水池的溢流口低于市政道路路面时,应设置自动提升设备排除溢流雨水。室内地下蓄水池上游的雨水收集管道上应设置超越管,并确保超越管能重力流排放到室外。
7.1.8 雨水蓄存设施溢流的排水能力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溢流管管径应比进水管管径大一级;
2 室内溢流提升设备的排水标准应按50年降雨重现期5分钟降雨强度设计,并不得小于集雨屋面设计重现期降雨强度。
7.1.9 当采用中水清水池接纳处理后的雨水时,清水池应有容纳雨水的容积。
龙康给排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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